全部最新消息

  •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或清潔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情形,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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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逾期繳納申報應納稅額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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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託財產含受控外國企業(CFC)股權者,境內、外受託人皆應依CFC稅法規定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以下簡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以下簡稱信託股權),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就該信託股權適用CFC稅法相關課稅規定時,其受託人應辦理113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信託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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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除應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實際取得外匯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擴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依規定額外再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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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聯邦眾議院審議通過臺美避免雙重課稅法案,將送請參議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欣見美國眾議院於美國時間114年1月15日通過臺美避免雙重課稅相關法案,美國本(119)屆國會於114年1月3日就任,開議之初即通過該法案,彰顯美國國會對解決臺美雙方人民及企業關注雙重課稅議題之重視,以具體行動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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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東生前出資給公司購買設備屬債權性質,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買設備缺乏資金,由股東先行出資購買,且截至股東死亡日仍未受償,不論帳列何種科目,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屬該股東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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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項新稅制上路,租稅減負擔,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8項新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減輕民眾及營業人負擔,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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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時限將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增訂第48條之2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內據實傳輸,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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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境外國家或地區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注意境外繳納稅額之扣抵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見臺商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如有取得第三地區公司轉分配被投資公司配發之股利時,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應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但除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分配之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外,其餘源自轉投資非大陸地區之國家公司分配之投資收益,僅能扣抵在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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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營利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並取得代價,如未符合免稅規定,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雖以公益為創設目的,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應報繳營業稅;其承辦政府委託代辦業務或承攬標案、採購案,提供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如未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規定,仍須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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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用研究發展薪資支出投資抵減,僅限專職人員薪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中薪資支出應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薪資,而且研究發展專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支出,除屬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支出外,不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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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給付免扣繳稅款之薪資仍應依限向國稅局列單申報

    配合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增訂第7條第3項,定明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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