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最新消息

  •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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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租金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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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提供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核實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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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並以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計算持有期間,預售屋持有期間不可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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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第103條規定,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及損失,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為費用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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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可列報費用!

    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其本質屬於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為營利事業所負擔之成本費用,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得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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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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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或清潔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情形,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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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逾期繳納申報應納稅額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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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託財產含受控外國企業(CFC)股權者,境內、外受託人皆應依CFC稅法規定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以下簡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以下簡稱信託股權),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就該信託股權適用CFC稅法相關課稅規定時,其受託人應辦理113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信託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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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除應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實際取得外匯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擴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依規定額外再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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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聯邦眾議院審議通過臺美避免雙重課稅法案,將送請參議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欣見美國眾議院於美國時間114年1月15日通過臺美避免雙重課稅相關法案,美國本(119)屆國會於114年1月3日就任,開議之初即通過該法案,彰顯美國國會對解決臺美雙方人民及企業關注雙重課稅議題之重視,以具體行動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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