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最新消息

  • 股東生前出資給公司購買設備屬債權性質,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買設備缺乏資金,由股東先行出資購買,且截至股東死亡日仍未受償,不論帳列何種科目,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屬該股東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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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項新稅制上路,租稅減負擔,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8項新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減輕民眾及營業人負擔,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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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時限將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增訂第48條之2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內據實傳輸,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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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境外國家或地區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注意境外繳納稅額之扣抵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見臺商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如有取得第三地區公司轉分配被投資公司配發之股利時,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應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但除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分配之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外,其餘源自轉投資非大陸地區之國家公司分配之投資收益,僅能扣抵在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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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營利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並取得代價,如未符合免稅規定,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雖以公益為創設目的,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應報繳營業稅;其承辦政府委託代辦業務或承攬標案、採購案,提供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如未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規定,仍須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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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用研究發展薪資支出投資抵減,僅限專職人員薪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中薪資支出應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薪資,而且研究發展專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支出,除屬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支出外,不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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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給付免扣繳稅款之薪資仍應依限向國稅局列單申報

    配合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增訂第7條第3項,定明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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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常見誤報房地持有期間之費用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交易所得額時,係以房屋、土地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而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所發生之支出或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費用,不得列為房地交易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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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外銷貨物銷貨退回應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係以國際貿易為主之經濟體,許多營業人係以外銷為主要業務,而外銷貨物嗣後如有發生復運進口情事,除應依規定向海關填報復運進口報單外,屬於銷貨退回者並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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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人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收入(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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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一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時,務必據實將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恐遭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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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個人CFC選案查核即將啟動,重點查核4類案件!

    為落實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近期將對112年度個人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作業,重點查核4類案件如以下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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