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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符合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除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並應「如期申報」。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放寬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之「如期申報」要件,倘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所得稅申報應自行繳納之應納稅額,惟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可適用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符合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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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於一定比率限度內,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並非所有其他相關支出均可申請抵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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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出售之所得應併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境外出售不動產,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未能提出該不動產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出售之所得應併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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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留意交際費限額門檻,不得因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
年關將近,許多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與客戶間之情誼,常需贊助客戶尾牙禮品或招待客戶,針對這類公關方面交際性質的支出,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列報時,除應證明交際費與業務有關 ,及依規定取有發票或收據等合法憑證,也應注意法規限額規定...
營利事業應留意交際費限額門檻,不得因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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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今(2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於該令發布日以後,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核釋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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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贈與稅僅調整累進稅率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没有變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序進入12月為民眾善用免稅額辦理贈與財產旺季,財政部於113年11月28日公告114年度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已予調高,惟免稅額仍維持244萬元...
114年度贈與稅僅調整累進稅率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没有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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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2月5日,請善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同年2月5日止【114年1月適逢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假期),申報期限依法展延至同年2月5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預為準備並請如期完成申報...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2月5日,請善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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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起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3年11月28日公告遺產稅之「課稅級距金額」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與上次106年調整後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應調整標準,爰按上漲程度調整,並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案件...
114年起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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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兩岸人民經濟交流頻繁,國人常有在大陸地區置產,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於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同於我國境內之全部遺產報繳遺產稅...
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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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之退休金計算課稅所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領取的退休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須併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之退休金如由臺灣境內公司給付,公司會依照規定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就課稅所得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外僑納稅義務人直接按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申報即可...
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之退休金計算課稅所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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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投資公司所發生之投資損失,以及金錢借貸未獲清償之呆帳損失,均不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之財產交易損失,係指個人基於非經常買進賣出其持有之各種財產或權利所發生之損失。個人投資公司所生之投資損失,以及金錢借貸未獲清償之呆帳損失,均非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所產生之損失,不得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個人因投資公司所發生之投資損失,以及金錢借貸未獲清償之呆帳損失,均不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