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各位父母注意囉!子女婚嫁贈與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許多父母都會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贈與子女,除了贈與稅免稅額外,父母各自贈與財物給子女作為結婚基金,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若婚嫁贈與金額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即有應納之贈與稅額,仍須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及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目前稽徵實務上考量風俗民情,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以內之贈與,只要主張並提供已登記完成之戶籍謄本,都准予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不會計入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內。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及乙君夫妻114年1月各贈與子A君現金244萬元,同年3月A君登記結婚,甲君及乙君夫妻又各贈與子A君現金200萬元作為結婚基金,A君受贈金額為888萬元(244萬×2+200萬×2)。當年度甲君及乙君夫妻需要分別申報贈與稅,贈與總額344萬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各應繳納贈與稅稅額10萬元〔(344萬-244萬)×10%〕。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文章引用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