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近期將對112年度個人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作業,重點查核4類案件如以下彙整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投資外國企業,可參考下表自行檢視,如發現所投資外國企業構成個人CFC而漏未申報,或有短漏報個人CFC營利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重點查核彙整表
重點查核4類案件 | 查核重點 | |
1 | 符合CFC構成要件,未揭露或未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 | 外國企業位於低稅負區且受控註,是否揭露於「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或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
2 | 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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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申報CFC營利所得,其CFC當年度盈餘及個人營利所得計算是否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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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報CFC當年度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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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受控」指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
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制度專區/個人CFC制度專區查詢。
文章引用自:財政部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