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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研究發展薪資支出投資抵減,僅限專職人員薪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中薪資支出應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薪資,而且研究發展專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支出,除屬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支出外,不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

中區國稅局說明,為促進產業創新,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具有高度創新,且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其研究發展支出得選擇在支出金額15%限度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研究發展活動之薪資支出應為「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如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明確區分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4,890萬餘元,投資抵減稅額733萬餘元,已依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並取得核准函 ,惟經審查發現A公司申報適用專門從事研發人員薪資支出計4,890萬餘元,損益表營業費用項下之研究發展費卻申報0元。該局深入瞭解A公司未設置研發部門,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薪資均列報在營業成本項下,經請A公司提供專職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A公司表示無法明確區分與非研發活動的支出時間及內容,因與上開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不符,同意補徵稅額733萬餘元。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留意前揭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

 

文章引用自:財政部全球資訊網